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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专项执法攻坚行动,提升垃圾分类水平,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多点发力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持续增强市民群众垃圾分类意识,全力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自10月10日开展攻坚行动以来,出动执法人员409人次,发送《责令改正通知书》67份,执法办案341起。

当事人:朱某某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当事人:姜某某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当事人:某某水果店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当事人:永康市某某餐饮店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普法小知识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封面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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