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永康市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永康市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转载
大胖于 2023/10/17 13:19:2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永康信息网
作者:永康信息网
16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如下:全市分为3个区片,每个区片分农用地(不含林地)、林地及未利用地制定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构成比例为4:6。青苗补偿费用和坟墓、果树、房屋及重大水利设施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另行计算。征收林地及未利用地的,按照农用地(不含林地)补偿标准的60%执行。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 | | |
| 东至城东路;南至城南路;西至紫薇路-南苑路;北至城北路。 | | |
| 除区片Ⅰ以外,东至330国道;南至凤凰城以南道路-城南路-金胜路-南都路-溪中路-金城路;西至九铃西路-飞凤路-南苑路;北至铁路。 | | |
| | | |
注:1. 除耕地外的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按相同标准补偿,但不列入耕地计算返还地。 来源:永康市人民政府
封面图来源网络
版权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