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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垃圾分类专项执法攻坚行动,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和行业监管力度,对小吃店、餐饮店、酒店、宾馆等重点场所进行全时段巡查,对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当事人进行依法查处,以查促改、以罚促改,推动重点场所源头减量,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
自10月10日开展攻坚行动以来,出动执法人员1038人次,发送《责令改正通知书》274份,执法办案1219起。

当事人:永康市江南街道某酒店
违法行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当事人:永康市高新区某宾馆
违法行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当事人: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某酒店
违法行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当事人: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某餐饮店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普法小知识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报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管内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封面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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