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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永康一公司被处罚!

转载 大胖2024/12/02 10:39:3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永康信息网 作者:永康信息网 12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东阳市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永康市XX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进行施工。

经查明,2023年11月,永康市XX有限公司与东阳市XX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1月9日,为加快施工进度,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项目施工方提前进场进行桩基作业,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案件审理 

(一)永康市XX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肖XX(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虽然该项目在后期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前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仍客观存在,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处以罚款。


(二)东阳市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陈某某(施工单位项目主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虽然该项目在后期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前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仍客观存在,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处以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源: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封面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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