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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东阳市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永康市XX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进行施工。
经查明,2023年11月,永康市XX有限公司与东阳市XX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1月9日,为加快施工进度,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项目施工方提前进场进行桩基作业,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案件审理
(一)永康市XX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肖XX(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虽然该项目在后期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前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仍客观存在,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处以罚款。
(二)东阳市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陈某某(施工单位项目主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虽然该项目在后期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前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仍客观存在,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处以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来源: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封面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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