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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永康有人因这事被处罚…...

转载 大胖2024/12/16 08:36:3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永康信息网 作者:永康信息网 10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燃气使用在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燃气的安全使用问题也尤为重要,特别是在经营活动中更应该注重燃气使用安全,这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期,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批违规使用燃气的商户,切实筑牢燃气使用的安全防线。

案例一

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永康市西溪镇某农庄在店内使用三头燃气煲仔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且无熄火保护装置。该三头燃气煲仔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二

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永康市古山镇某周早餐店在店内使用的1个燃气灶用于炒菜,该燃气灶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属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三

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永康市西溪镇某妹早餐店在店内使用燃气时,将两个燃气瓶放置在装有热水的盆内,利用热水加热燃气瓶,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法律速递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源: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封面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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