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校外培训行业的无序发展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较大的心理压力,也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近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办了一起非法办学案件。
案情简介
根据有关部门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梁某在永康市九洲西路某地实施了学科类教学的行为。
经查明,梁某未取得办学相关的批准,擅自在永康市九洲西路某地开展学科类教学,教学对象为在校中学生,教学内容为初中科学和数学。
梁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教育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落实“双减”工作要求,清理整顿教育培训行业,规范校外教学行为,减轻学生和家长的压力,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
来源: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封面图来源网络
版权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
信息化专员一名
前台接待一名
汽车理论教练员一名
汽车驾驶教练员若干名(30周岁以下,无招生指标),教练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资格要求,具体待遇面谈。
地址:经济开发区九鼎路39号
联系人:胡女士13588600127(590127)